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9.1.1 总则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过程,用以监视、测杂和评价。
组织应确定:
a) 需要监视和测量的内容,包括:
1)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它要求;
2) 与所识别的危险源和职业健康风险和职业健康机遇相关的活动和运行;
3) 运行控制措施:
4) 组织的职业健康目标;
b) 组织评价其职业健康绩效所依据的准则;
c) 适用时,监视、测拭、分析与评价的方法,结果;
d) 何时应实施监视和测量;
e) 何时应分析、评价和沟通监视和测量结果。
适用时, 组织应监视和测点设备经校准或经验证,恰当使用并对其进行适当的维护。
注: 关于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和检定,可能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和其它要求(例如:国或标准)。
组织应评价其职业健康管理绩效并确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结果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