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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716标准条款3.2.1.3“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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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2ISO22716标准条款3.2.1.3“组织架构” 
品牌: ISO22716
ISO22716: 0*0
单价: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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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5-12-0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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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716标准条款3.2.1.3“组织架构”

标准要求简述:每一质量部门,如质量确保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在组织架构中应独于工厂中的其他部门。质量确保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可以分别运作,也可以由同一个部门运作。

解析:质量部门负责人的直属上司应是工厂高管理者,而不是生产或其他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也不应兼任其他部门职务以确保其对产品质量把关的职责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实施。标准对于“quality assurance质量确保”的定义是“为产品满足允收标准提供信心所进行的,经策划的和系统的需活动。”标准对于“control控制”’的定义是“对是否符合允收标准进行确认”。即:质量控制为质量提供依据,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的工作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质量负责人可以同时兼任质量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规定的重要,笔者将在标准后面条款的理解中进一步阐述,我们也可以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先行体会:

工厂接到一个利润可观的大订单,客户对于交货期要求相当紧迫,如果不能按时出货,工厂将面临违约赔偿和失去与客户长期合作的机会。就在出货前1天,成品被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测到总数标,由于超标数不多,而半成品检测结果显示质量良好,成品是否被确定为不合格品需要进一步调查。试想,质量负责人的直属上司是生产部或业务部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同时是生产部或业务部负责人,需要对交期延承担责任,也需要对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而承担责任,他或她该如何取舍呢,这批货是否一定能被隔离调查暂不放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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