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通过的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组织权利的保障公约》。公约规定“工人与雇主区别地均应有权设立与加入其自行认定的组织,事先无须经过核准,其加入组织只须依照有关组织的规则”(第2条);“工人与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组织章程与规则,自由选举其代表、组织其事务与业务,并拟订其工作计划;禁止作足以
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合法行使的干涉”(3条);“对工人与雇主组织,行政不得予以解散或中止其活动”(四条)。公约还规定“工人与雇主及其组织在行使本公约所
规定的权利时,应与其他个人或团休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而“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保障”(八条);要求实施本公约的会员国“承允采取1切要与适当的办法,以工人与雇主得以自由行使组织权利”(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