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
在制造的阶段都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5 岁(或在该国/地区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可为 14岁)、完成强制教育年龄、或该国/地区就业年龄而被雇佣的人士。符
合法律法规的合法工作场所学徒计划则不在此列。然而,所有18岁以下的工人不能执行带有危险的工作,并且考虑到教育的需要,应限制其进行夜间工作。
条款解释: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供应方遵守适用的童工法律,包括与小年龄限制、工作时间限制以及禁止参加某些工种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的工人为童工.
在大多数国或地区,学徒计划受到法律的管制,对工作小时数、培训期限以及将同一工人归为实习生的次数进行了具体限制。一些情况下,在培训期间,学徒计划的报酬可能低于法律规定的工资。对于正式工人,供应商须遵守对培训期限的限制,该培训期限的限制须严格遵守,并且工资须被提到正常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