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IDAS 生产行为准则
总体原则
业务伙伴应遵守一切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要求。
雇佣标准
我们只与那些在薪酬、福利与工作条件等各方面公平、合法地对待自己雇员的业务伙伴进行业务往来,是须符合下列标准。
强迫劳工:业务伙伴不得雇佣强迫劳工,不管是监狱劳工、卖身劳工或监禁劳工等等,均不得雇佣,员工不能在强迫或形式的威吓下工作。
童工:业务伙伴不得雇佣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儿童。在有些生产厂所在国规定强制教育的年龄高于十五岁的情况下,则不得雇佣低于完成强制教育年龄的儿童。
歧视:业务伙伴应该按照雇员的工作能力而不是根据其个人特点或信仰来作招聘及雇佣后的决定。业务伙伴在招聘与雇佣的时候不得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年龄、伤残、
婚姻状况、为人父母、工人组织成员、取向或政治观点之不同而产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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