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时间要求
自 2017年10月1日起,ISO/TS 16949:2009的审核(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或转移审核)都将停止。
已有ISO/TS 16949:2009认证的组织,应基于当前审核周期内已确定的审核安排(例如在当前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中),并且根据 IATF认证规则(简称IATF规则)5.1.1规定的
时间要求进行IATF 16949:2016新标准的转换审核。
如果下一个既定的审核是年度监督审核,转换审核需满足相关规定中 6个月(提前/延后一个月)、9 个月(提前两个月或延后一个月)或12个月(提前三个月或延后一个月)
的审核周期。在不能满足此时间节点的情况下,认证需根据 IATF 规则 8.1 e)启动撤证流程。相关现场审核员应根据 IATF 规则 8.4 重新安排转换审核。
如果下一个既定的审核是再认证审核,审核期限需满足 IATF 规则 5.1.1 的转换审核时间要求(多可以提前三个月,但不能延后)。
如果在 IATF 规则 5.1.1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转换审核(或者依据IATF 规则8.4规定已启动撤证流程),要求组织根据以下许可偏差重新进行初次审核:
-- 只要组织在 ISO/TS16949:2009 后1次审核的 18 个月内进行 IATF 16949 的初次审核,则一阶段审核可以豁和免。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无需从相关IATF 监管申请
豁免。